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六章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事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一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电影、纪录电影、美术电影、儿童电影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放映设施建设的规划。 第五十五条 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查处非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