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放映设施建设的规划。

改建电影放映设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不得擅自将电影放映设施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