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片在中国境外洗印、后期制作和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活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摄制的国产电影片(含中外合拍片)底片、样片(以下简称国产电影片)在中国境外进行洗印、后期制作,或在中国境外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应经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或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 第五条 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电影洗印单位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其影片内容不得违反《电影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电影洗印单位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审批程序: 第十条 获得批准到境外洗印、后期制作的申请人,应当执行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并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的申请人,应将洗印加工完成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