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审批程序:
申请到境外洗印、后期制作的影片摄制单位和承接境外影片洗印加工的电影洗印单位应向广电总局提交书面申请;
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决定受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到境外洗印、后期制作的影片摄制单位和承接境外影片洗印加工的电影洗印单位应向广电总局提交书面申请;
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决定受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