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五章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线监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上传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货物运输、配送的,发货方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交易平台。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和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及相关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物流监督检查,如实…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对电子烟运输等物流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可通过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