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及相关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物流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