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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审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诺。 第八条 申请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线上提交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邮寄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邮寄通知书后,应当以邮寄方式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与申请资料相一致的技术审评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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