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与烟具及其匹配组合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