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权人;
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已有可销规格数量应符合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为境外品牌持有企业办理申请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三、五项的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权人;
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已有可销规格数量应符合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为境外品牌持有企业办理申请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三、五项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