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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运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评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申请人同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敏感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5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烟办〔2022〕…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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