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审评申请: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或企业经营主体依法终止的;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电子烟内销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的;

委托未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生产的;

申请时提交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技术审评的;

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