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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技术审评

第十二条 技术审评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技术审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构成的专家库。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评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人员组成审评专家组,以会议形式作出技术审评结论。 第十六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形式审查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关复核检验、现场核查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纳入交易管理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或因法定事由导致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审评申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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