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申请人同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敏感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