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 组织机构应当对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备份工作,制定电子档案备份工作方案,对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完整备份。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根据需要有条件的档案馆可以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第二十八条 组织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案转换与迁移制度,经技术需求分析、风险评估,确有必要的,对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转换、迁移,并留存操作过程记录。转换、迁移后… 第二十九条 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对达到保管期限的电子档案进行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电子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变更相关管理数据。 第三十条 电子档案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销毁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