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对达到保管期限的电子档案进行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电子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变更相关管理数据。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