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电子档案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销毁电子档案。

对需要销毁的电子档案,应当从在线存储设备、容灾备份等系统和离线存储介质中彻底删除,并记录被销毁电子档案的范围、数量、大小以及审核人、操作者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