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

档案馆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用系统,支撑电子档案接收、存储、备份、鉴定、开发、利用、统计转换、迁移、销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