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根据需要有条件的档案馆可以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国家档案馆可以建设电子档案备份中心,提供电子档案备份服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