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试点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其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清算奖励资金时将相应扣减。其中,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和高效电机、照明产品、变压器、空调等的推广,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