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如果实际完成的节约、转移和减少电力负荷量低于试点方案任务值的80%,中央财政将全额扣回已预拨的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