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如果实际完成的节约、转移和减少电力负荷量低于试点方案任务值的80%,中央财政将全额扣回已预拨的… 第十二条 对试点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其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清算奖励资金时将相应扣减。其中,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和高效电机、照明产品、变压器、空调等的推广,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 第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地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