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省级财政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试点城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