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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试点方案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 根据相关要求,试点城市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按照“分年预拨、事后清算”方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条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省级财政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试点城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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