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相关要求,试点城市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审定。

经省级政府同意后,省级财政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进行批复并与试点城市和其所在省份签署协议,明确试点工作目标、投资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奖励资金需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