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奖励资金奖励标准:
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东部地区每千瓦奖励440元,中西部地区每千瓦奖励550元;
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
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东部地区每千瓦奖励440元,中西部地区每千瓦奖励550元;
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