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章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市场设立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电能量市场建设情况等,提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需求,拟定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系统实际需要,制…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拟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特点、电能量市场建设情况、建设辅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等分析论证需求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交易机制、价格机制、限价标准、费用传导方式等实施方案,征求当地能源、电力运行等部门意见后…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市场运营机构起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依据系统安全运行需要、电力辅助服务成本、历史数据调查、模… 第二十四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包括交易申报、市场出清、交易结算、交易管理、信息发布、安全校核等功能模块,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市场规则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设立新品种时,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牵头研究提出对市场运行关键参数的修改建议,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