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章 市场设立 第二十二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市场设立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交易机制、价格机制、限价标准、费用传导方式等实施方案,征求当地能源、电力运行等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