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章 市场设立 第二十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市场设立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拟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特点、电能量市场建设情况、建设辅助服务市场必要性、影响因素分析、有关工作建议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