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 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 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 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