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二)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二) 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