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一)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 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第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