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