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