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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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