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编制与衔接 第十八条 电力规划编制要以电力规划综合研究成果为依据,充分吸收电力规划建议,全面落实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深入分析电力工业现状、面临的形势以及政策、资源和生态环… 第十九条 全国电力规划应重点提出五年规划期内大型水电(含抽水蓄能)、核电规模及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风电、光伏(光热)等新能源发电建设规模,煤电基地开发规模,跨省… 第二十条 省级电力规划应重点明确所属地区的大中型水电(含抽水蓄能)、煤电、气电、核电等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发电的建设规模和布局,提出110千伏(… 第二十一条 电力规划应在建设规模、投产时序、系统接入和消纳市场等方面统筹衔接水电、煤电、气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各类电源专项规划,形成协调统一的电力规划。 第二十二条 电力规划编制中,应通过联席会议、调研走访、专题讨论等机制和方式,加强电力规划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加强电力规划与交通运输、… 第二十三条 电力规划应与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一致,按照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原则,通过“两上两下”,对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进行衔接,对送电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电力规划指标体系,加强电力规划指标的量化管理,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条 电力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电力规划上报审定前,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并提出咨询意见。研究探索电力规划听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