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力规划应与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一致,按照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原则,通过“两上两下”,对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进行衔接,对送电省电力规划和受电省电力规划进行衔接,保证上下级规划和相关省级规划之间有效衔接、协调统一。

“一上”,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省级电力规划初稿,提交国家能源局。

“一下”,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省级规划初稿进行汇总平衡后,初步明确全国规划主要目标、总体框架和各省级规划的边界条件,并书面反馈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二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编制省级电力规划(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下”,国家能源局对各省级电力规划综合衔接平衡,并书面反馈意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省级电力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