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电力规划编制中,应通过联席会议、调研走访、专题讨论等机制和方式,加强电力规划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加强电力规划与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供气供热、城市管网等上下游行业规划的协调,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与规划草案完善的互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