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电力规划应在建设规模、投产时序、系统接入和消纳市场等方面统筹衔接水电、煤电、气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各类电源专项规划,形成协调统一的电力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