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编制与衔接 第二十条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编制与衔接 第二十条 省级电力规划应重点明确所属地区的大中型水电(含抽水蓄能)、煤电、气电、核电等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发电的建设规模和布局,提出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和开工)和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规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