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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研究与准备

第十二条 电力规划编制应从全面、深入、专业的研究入手,并以电力规划研究成果为基础。电力规划研究包括电力规划建议、电力规划专题研究和电力规划综合研究三类。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能源规划工作总体安排,提前2年开展电力规划编制,及时启动专题和综合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规划专题研究和电力规划综合研究,由能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委托电力规划研究机构或有资质的研究机构承担,也可由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题组… 第十五条 重要的规划专题研究完成后,应由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咨询机构和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和水资源供应研究应征询环境和水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电力规划综合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国家能源局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咨询机构和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作为编制全国和省级电力规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及时修订完善电力规划研究相关技术标准和报告内容深度规定,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和报告质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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