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研究与准备 第十三条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研究与准备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能源规划工作总体安排,提前2年开展电力规划编制,及时启动专题和综合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