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 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被引用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第十六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六十二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第五十三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第九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