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引用法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