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

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的;

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其他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