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