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如下:
启动结算试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及规则向经营主体征求意见,并公开发布;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能够连续多日按照规则出清并为形成调度计划提供依据;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等市场成员的业务流程基本理顺;关键市场参数按照明确的原则确定;市场应急处置预案完备并经过演练。
结算试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生产调度并结算;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市场出清等有关功能;根据结算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进行讨论修改、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完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结算试运行分析报告,向市场成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