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十章 市场干预 第三节 市场中止和恢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十章 市场干预 第三节 市场中止和恢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异常情况解除、电力市场重启具备条件后,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市场运营机构按程序恢复市场正常运行。市场恢复通知应按要求提前向经营主体发布。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