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触发市场干预条件,且市场中止之外的措施不足以将市场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市场中止决定,并委托市场运营机构实施。市场运营机构应立即发布市场中止声明。突发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可按规定进行市场干预,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做出是否中止市场的决定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