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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三节

第十章 市场干预

第三节 市场中止和恢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触发市场干预条件,且市场中止之外的措施不足以将市场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市场中止决定,并委托市场运营机构实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异常情况解除、电力市场重启具备条件后,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市场运营机构按程序恢复市场正常运行。市场恢复通知应按要求提前向经营主…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力市场中止和恢复工作机制并在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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