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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质量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和有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建设周期等特点,按以下原则分类实施。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电力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选派质量监督组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时,组长或带队人员应由电力质监机构专职人员担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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